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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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7號原告 陳瓊源 被告 蔡松 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台幣35,447元。該項裁定已於102年1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書記官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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