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調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調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范乃中
相 對 人  張郡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
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臺中市○○區○○路○○巷○○○○號,
此有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件在卷可佐,且相對
人之通訊地址亦在臺中市○○區○段○○○號九樓,此亦有本
院依職權函調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文所附客
戶相關資料各1件附卷足憑,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由相對
人住所地暨通訊地所在地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書記官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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