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728號
原 告 科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科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陳德正 律師
呂文正 律師
被 告 亞洲無形資產鑑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但於有訴訟代理人時訴訟程序不當然停
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173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
之法定代理人起訴時為 張峯豪 ,復於民國108年4月17日變
更為科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
經濟部108年5月1日經授商字第10801047180號函在卷可
稽,並經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復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8年5月29日
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2,210元,該裁
定已於108年6月3日送達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
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於108年
4月17日固有變更,因原告有委任訴訟代理人,依民事訴訟
法第173條前段規定,不發生當然停止之效力),其訴顯難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書記官王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