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監宣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監宣字第269號聲請人 劉寳足 相對人 黃坤 關係人 黃琬玲
黃妙琪 黃琬茹 黃雅詩 黃智偉 黃湘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 黃婉玲 」之記載,應更正為「黃琬玲」;理由欄「五」所載「 游婷雁 」應更正為「黃智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黃婉玲」之記載,為「黃琬玲」誤載;理由欄「五」所載「游婷雁」亦為「黃智偉」之誤載,應均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梁晉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書記官韓尚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