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8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85號聲請人 王明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本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司催字第15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本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本票,經本院以106年司催字第15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7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書記官劉亭筠┌───────────────────────────────────────────────────────────────────┐│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85號│├──┬──────┬─────────┬───────┬───────────┬───────────┬────────┬──────┤│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金額│發票日│到期日│本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王明義 │王明義│500,000元│106年5月26日│107年7月26日│627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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