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家非調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宣告終止收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非調字第268號聲請人 吳順珠 訴訟代理人 胡嘉雯 律師相對人 彭圓智 程序監理人 陳詩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陳詩文律師為相對人甲○○於本院107年度家非調字第268號(含後續非訟程序)宣告終止收養事件之程序監理人。
理由
一、處理家事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選任程序監理人:(一)無程序能力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有利益衝突之虞。(二)無程序能力人之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權,或行使代理權有困難。(三)為保護有程序能力人之利益認有必要,家事事件法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法院得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所屬人員,或律師公會、社會工作師公會或其他相類似公會所推薦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有處理家事事件相關知識之適當人員,選任為程序監理人,家事事件法第16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相對人已成年,且未受監護宣告,無法定代理人,其於家事事件為有程序能力之人,然因相對人已罹患身心疾病多年,現復因身心狀況而居於衛福部玉里醫院祥和院區,恐有無法完全行使程序能力之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將致相對人身分關係發生變更,是為保護相對人之利益,認有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必要。爰於司法院所列程序監理人資料中,徵詢陳詩文律師擔任程序監理人之意願而獲得同意,爰選任陳詩文律師為相對人之程序監理人。
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蕙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書記官徐佩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