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19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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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1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192號債權人國軍高雄總醫院左營分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黃夢麟 債務人 孫睿孝
唐中
一、債務人孫睿孝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肆仟貳佰貳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孫睿孝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唐中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