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抗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抗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抗字第320號抗告人 趙順權
趙偉丞 相對人 張鎮文 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10月24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06年度司票字第674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係受訴外人 許荃瑋 等詐欺集團成員詐欺,始簽署本件本票等債權證明文件予訴外人即代書 高玉純 收執,由相對人向抗告人收取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惟抗告人於簽發本票後,即未曾再與相對人謀面,遑論相對人或其授權之人曾提示本件未載到期日之本票向抗告人催告付款,原裁定未查上情,竟未審酌本件本票並未載到期日,又未進一步調查或請求相對人陳報係於何時、何地向抗告人提示,即認定相對人之請求已符合追索權之要件,違反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3671號、72年度上字第624號裁判意旨,顯有不當。又經相對人陳報提示本件本票之日期為民國106年
3月24日,提示地點為訴外人 高玉純地 政士事務所,設於臺中市○○區○○路○段000號,然抗告人簽發本件本票之時間即為106年3月24日,相對人何以於同日提示催告付款?依兩造間簽立之借款契約書,其上記載清償日期為106年10月1日,則相對人應於清償日期截止後始可向抗告人提示本件本票並催告付款,顯見相對人係謊稱於借款當日即提示本票,其說詞甚不合理,足認相對人確實並未提示本件本票,是原裁定仍准予本票強制執行,顯有違誤。並聲明:原裁定廢棄。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又本票既載明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則執票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時,自毋庸提出已為付款提示之證據。且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對於此項聲請所為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為已足,發票人如主張執票人未為提示,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95條但書之規定,應由其負舉證之責(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22號、93年度台抗字第83號、94年度台抗字第105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相對人執有抗告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紙(下稱系爭本票),詎經其提示未獲付款,乃聲請裁定對抗告人為強制執行,已提出系爭本票為證。自系爭本票形式觀之,表明本票之文字、金額、發票人、地址、發票日期,已完成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所定必要記載事項;系爭本票雖未載到期日,惟依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應視為見票即付,相對人已於106年12月28日民事陳報狀中陳明其業向抗告人為支付系爭本票票款之提示,系爭本票復載明「此本票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原裁定依形式審查,認符合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而以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於法自無不合。抗告人雖抗辯相對人謊稱有於106年3月24日為提示,該日期同時為發票日顯不合理,足認相對人實際上並未提示云云,惟系爭本票既未載明到期日,依據上開規定,視為見票即付,且已載明免除做成拒絕證書,均如上述,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95條但書之規定,相對人無庸提出已為付款提示之證據,揆諸前述明說,抗告人倘否認相對人曾為付款之提示,自應由其等負舉證之責。抗告人僅陳述相對人並未提示,均未舉證以實其說或提出任何可供調查之證據,是抗告人指稱原裁定逕予准許系爭本票強制執行,於法不合云云,並不足採。從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對於非訟事件,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爰依法確定本件抗告程序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
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文爵
法官張美眉法官李昇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許可後始可再抗告,前項許可,以原裁定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者為限。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書記官呂偵光附表:
┌───────────────────────────────────────┐│利息: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計算│├──┬───────┬──────┬────┬───────┬─────┬──┤│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臺幣)│││││├──┼───────┼──────┼────┼───────┼─────┼──┤│001│106年3月24日│3,000,000元│未載│106年7月29日│AA00009││││││││││├──┼───────┼──────┼────┼───────┼─────┼──┤│002│106年3月24日│2,000,000元│未載│106年8月2日│AA0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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