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字第2530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吳晉賢 律師
被 告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日上午十時
五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林芊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