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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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145號原告 王馨淑 被告 吳明達
板橋區戶政事務所)(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1年度訴字第35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虔霖
法官陳正昇法官葉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敏如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