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94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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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9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949號聲請人 謝憶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7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9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書記官洪仕萱┌─────────────────────────────────────────────────────────────────┐│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94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001│ 楊育慧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5,000元│100年1月31日│AU0000000│3個月││││仁愛分行│││││├──┼─────────┼────────┼─────────┼───────────┼────────┼────────────┤│002│楊育慧│台北富邦商業銀行│5,000元│100年2月28日│AU0000000│3個月││││仁愛分行│││││├──┼─────────┼────────┼─────────┼───────────┼────────┼────────────┤│003│楊育慧│台北富邦商業銀行│5,000元│100年3月31日│AU0000000│3個月││││仁愛分行│││││├──┼─────────┼────────┼─────────┼───────────┼────────┼────────────┤│004│楊育慧│台北富邦商業銀行│5,000元│100年4月30日│AU0000000│3個月││││仁愛分行│││││├──┼─────────┼────────┼─────────┼───────────┼────────┼────────────┤│005│楊育慧│台北富邦商業銀行│5,000元│100年5月31日│AU0000000│3個月│││││││││├──┼─────────┼────────┼─────────┼───────────┼────────┼────────────┤│006│楊育慧│台北富邦商業銀行│5,000元│100年6月30日│AU0000000│4個月││││仁愛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