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1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1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24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10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志文 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王志文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賴恭利法官何秀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郭振祥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業經臺灣臺│有期徒刑3年10月│││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69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4月確定。││├──────────┼────────────┼────────────┤│犯罪日期│94.12月底某日起至│95.01.02~95.06.28│││95.02.28止││├──────────┼────────────┼────────────┤│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5年度毒偵字第│臺中地檢95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476號│17204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5年度訴字第3120號│96年度上易字第515號││實├────────┼────────────┼────────────┤│審│判決日期│95.11.15│96.05.17│├─┼────────┼────────────┼────────────┤│確│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5年度訴字第3120號│96年度上易字第51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5.12.11│96.05.1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是│否││件│││├──────────┼────────────┼────────────┤│備註│臺中地檢95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7215│││12417號(已以96年執減更字│號(現在監執行中)│││第2563號指揮書執行徒刑6││││月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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