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532號原告 高月卿 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七百四十四萬五千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七萬四千七百五十五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書記官李惠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