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43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4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435號聲請人 呂惠瑤 代理人 廖蓮慧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7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5年7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書記官楊玉寧┌─────────────────────────────────────┐│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43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呂惠瑤│玉山商業銀│105年3月25日│31,700元│CA0000000│││││行土城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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