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61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6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616號原告 江添祥 被告年籍姓名不詳上列被告因105年度自字第45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登報道歉。
(二)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三)證據:引用刑事案件之證據資料。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所提自訴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景宜
法官宋家瑋法官黃志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王允妤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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