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0年度營簡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一三О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
  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日裁定命其於收
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年三月三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
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新營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參,其訴
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官林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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