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鳳小調字第二四九號
聲 請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黃文榮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屏東縣屏東市○○○路○段○○○巷○○弄○號,有其戶籍
謄本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