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306號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毒偵字第47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張筱琪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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