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6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97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另案於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惟查,本件被告甲○○業於95年10月2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借提執行其前案之刑期(本院95年度簡字第37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此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5年度執未字第7839號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按,是本件被告已非在本院羈押中,本件聲請意旨求予具保停止羈押,自屬於法不合,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坤地
法官李麗珠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呂苗澂中華民國9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