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103號原告 鄭月娥 訴訟代理人 洪珮菱 律師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 律師複代理人 簡銘萱 律師
簡詩家 律師 陳彥廷 律師被告 陳思潔 訴訟代理人 葉恕宏 律師
陳克譽 律師複代理人 葉偉翔 律師
王駿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十月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書記官簡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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