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06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振輝 相對人即債務人DALANONCECELIAMONFORTE相對人即債務人 卓那當 (GRECIAJONATHANPINONGCOS)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仟參佰伍拾元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