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74號聲請人 王茹瀅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2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書記官沈筱玲┌──────────────────────────────────────────────┐│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7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長松食品有限公司鄭│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沙│103年10月31│93,934元│YX0000000││││鴒鍹│鹿分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