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0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0259號債權人 廖樹生 債權人 廖俊宏 債權人 廖昭容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卓樹生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被繼承人 廖德龍 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
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㈡提出電費新臺幣10,643元及水費新臺幣4,734元之收據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書記官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