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8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8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89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執聲字第13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7年10月1日以法矯字第0970035033號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期日為民國97年12月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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