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8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85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為專科沒收(97年度毒偵字第1255號、97年度聲沒字第4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伍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南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員警於民國97年5月8日下午3時13分許,在臺南市○○路與民族路口,查獲被告甲○○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已另行不起訴處分),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053公克)。經查扣案之海洛因係違禁物且為第一級毒品,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毀。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海洛因業經列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係屬違禁物。
三、查本案被告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053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於97年5月1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056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於法有據,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淑雅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