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2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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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241號上訴人東洲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晉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博騰資訊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241號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依上訴人聲明廢棄主文第1項係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參佰零柒萬元,及自民國106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零柒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肆萬柒仟零捌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書記官劉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