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01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10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農藥管理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簡字第1016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秀惠
董上智上列被告因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30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江秀惠共同犯農藥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販賣偽農藥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董上智共同犯農藥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販賣偽農藥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董上智與江秀惠係夫妻,江秀惠並為址設屏東縣○○鄉○○路○段○○○號「正隆農業資材行」之名義負責人兼銷售員、會計等工作,董上智則為該資材行之實際負責人兼業務員,二人均實際從事販賣農藥之工作,明知附表所示之農藥均屬偽農藥,依法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之,竟共同基於販賣偽農藥營利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0年間起至103年12月3日止,自不詳來源販入如附表所示之偽農藥後,再將上開偽農藥陳列、儲藏在上○○○鄉○○村○○段357地號倉庫內,並販售予不特定之農民使用。嗣於103年10月6日法務部調查局屏東縣調查站接獲檢舉,並於103年12月3日,會同屏東縣政府人員至上址搜索,當場發現 李永昌 正好至上址購買「真好用」之偽農藥及取得董上智同意後,再前往上開田厝段357地號倉庫搜索,遂查扣附表所示之偽農藥,因而查獲上情。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屏東縣調查站報告臺灣屏東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董上智及江秀惠於偵訊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 倪長宏 、李永昌、 楊龍慶 於調查處證述情節相符。此外並有法務部調查局屏東縣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2份、扣押物品目錄表2份、送貨單、估價單、收支日記簿等各1份、屏東縣政府104年2月24日屏府農產字第00000000
000號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於104年
2月5日藥試殘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提出之41件樣品檢驗報告及彙整表1份附卷可按,被告二人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二人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二人行為後,農藥管理法第48條第1項業於民國103年12月2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6日生效施行。修正前農藥管理法第4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一、明知為偽農藥,以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二、將第24條第1項第2款所定專供加工輸出用之農藥或第3款所定專供輸出用之農藥於國內販賣或移作他用(第1項)。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拘役或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修正後之農藥管理法第48條則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一、明知為第7條第1款之偽農藥,以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二、將第24條第1項第2款或第3款專供輸出用之農藥於國內販賣或移作他用(第1項)。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拘役,併科新臺幣25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比較新舊法適用結果,修正後之規定未更有利於被告,仍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農藥管理法第48條第1項之規定予以論處。
四、核被告董上智、江秀惠所為,均係犯修正前農藥管理法第48條第1項第1款之販賣偽農藥罪。被告2人販賣偽農藥前所為陳列、儲藏偽農藥之低度行為,為販賣偽農藥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再被告2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此有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可參。而查農藥管理法第48條第1項第1款販賣偽農藥,本質上即具有反覆性,倘行為人基於單一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間及空間內反覆從事,無非執行業務所當然,於行為概念上,應認為包括的一罪,僅接受一次刑法之評價為已足,從而被告2人就前揭犯罪事實,應僅論以一販賣偽農藥罪,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董上智、江秀惠販賣偽農藥予他人之行為,破壞主管機關對於農藥管理之機制,無視國家禁止使用偽農藥之禁令而有破壞自然生態環境及危害國民性命、健康之虞,且經查獲之農藥數量並非少數,被告2人販賣期間亦長達2年;惟考量渠等犯後尚能坦承犯行,兼衡酌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品行、手段、生活狀況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另聲請意旨雖聲請宣告沒收如附表所示之偽農藥,然按農藥管理法於96年7月18日修正公布,並自同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後農藥管理法刪除第53條第1項之刑事沒收規定,改於第5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問屬何人所有,均沒入之:一依本法查獲之禁用農藥或偽農藥。...」,其修正理由謂:「為防止禁用農藥或偽農藥對農業環境及社會之危害,依本法查獲之偽禁農藥及供製造、加工或分裝偽禁農藥之器械、原料,倘不先予處分,俟司法機關裁判後再為處理,恐有外洩並對環境及國人健康造成危害之虞,爰修正主管機關得於刑事裁判前,先行就查獲之農藥、器械或物品予以沒入處理」、「為配合本條查獲之禁用農藥或偽農藥由沒收修正為主管機關沒入,故該涉案貨品之處置與司法機關無涉,修正其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無須再會同法務部」,是查獲之偽農藥依前開規定及立法意旨,應由主管機關以行政沒入之方式沒入之,司法機關並無依該規定沒收之權限(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18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如附表所示之偽農藥,雖係被告供犯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惟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物,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係職權沒收,非義務沒收,本院考量偽農藥之成分對於人體或環境有重大之影響,主管機關為此另訂有「沒入農藥器械原料物品處理辦法」,相較於司法機關對刑事贓證物之沒收或銷燬,更具專業性,自宜由專業之主管機關執行沒入為宜,爰不一併宣告沒收之。
六、至原聲請意旨所附被告涉犯販賣偽農藥之附表內,扣案物編號B01部分經檢驗結果為未檢出而非屬偽農藥,係屬誤繕,而非聲請意旨主張被告等人販賣偽農藥之範圍一節,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5年1月7日屏檢玉第00793號函覆本院明確,是此部分並非聲請範圍,附此敘明。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修正前農藥管理法第48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2條第1項、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八、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
簡易庭法官吳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
書記官尤怡文修正前農藥管理法第48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明知為偽農藥,以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
二、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專供加工輸出用之農藥或第三款所定專供輸出用之農藥於國內販賣或移作他用。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拘役或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名稱│數量│檢驗後確認之內含成分│農藥檢驗報告編號│├──┼────┼───┼───────────┼────────┤│1│真好用│99瓶│含剋安勃│3C080813│├──┼────┼───┼───────────┼────────┤│2│真好用│287瓶│含剋安勃│3C080830│├──┼────┼───┼───────────┼────────┤│3│介順│54瓶│含賜諾特、賜諾殺│3C080826│├──┼────┼───┼───────────┼────────┤│4│介好│41瓶│含克凡派│3C080837│├──┼────┼───┼───────────┼────────┤│5│ 真順利 │25瓶│含cyantraniliprole│3C080810│├──┼────┼───┼───────────┼────────┤│6│總絲│160瓶│含剋安勃│3C080818│├──┼────┼───┼───────────┼────────┤│7│總裁│1瓶│含 阿巴汀 、因滅汀、亞滅│3C080820│││││培、 百利普芬 ││├──┼────┼───┼───────────┼────────┤│8│ 尚蓋讚 │26包│含殺蟲單│3C080806│├──┼────┼───┼───────────┼────────┤│9│黑金剛│80瓶│含阿巴汀│3C080817│├──┼────┼───┼───────────┼────────┤│10│黑金剛│83瓶│含阿巴汀│3C080841│├──┼────┼───┼───────────┼────────┤│11│穩擋讚│23瓶│含巴克素│3C080823│├──┼────┼───┼───────────┼────────┤│12│雷公│256瓶│含脫芬瑞│3C080822│├──┼────┼───┼───────────┼────────┤│13│花精│61瓶│含 芐寧 激素│3C080825│├──┼────┼───┼───────────┼────────┤│14│吊絲蟲│8瓶│含阿巴汀、因滅汀│3C080816│├──┼────┼───┼───────────┼────────┤│15│吊絲無│12瓶│含阿巴汀、因滅汀│3C080814│├──┼────┼───┼───────────┼────────┤│16│吊絲仔│107瓶│含阿巴汀、因滅汀│3C080836│├──┼────┼───┼───────────┼────────┤│17│吊絲滅│119包│含賽滅淨│3C080805│├──┼────┼───┼───────────┼────────┤│18│化蟲精│164瓶│含阿巴汀、因滅汀、剋安│3C080834│││││勃││├──┼────┼───┼───────────┼────────┤│19│蟲精│77瓶│含阿巴汀、因滅汀│3C080831│├──┼────┼───┼───────────┼────────┤│20│蟲絕│37瓶│含剋安勃│3C080835│├──┼────┼───┼───────────┼────────┤│21│滅蟲寶│14瓶│含剋安勃│3C080829│├──┼────┼───┼───────────┼────────┤│22│速絕│118瓶│含剋安勃│3C080827│├──┼────┼───┼───────────┼────────┤│23│通殺│60瓶│含亞滅培│3C080812│├──┼────┼───┼───────────┼────────┤│24│粉殺│400包│含亞滅培、待克利│3C080801│├──┼────┼───┼───────────┼────────┤│25│(虫)滿│15瓶│含賜派芬│3C080824│││剋││││├──┼────┼───┼───────────┼────────┤│26│(虫)滿│19瓶│含賜派芬│3C080838│││剋││││├──┼────┼───┼───────────┼────────┤│27│穩滅飛│17瓶│含亞滅培、百利普芬│3C080815│├──┼────┼───┼───────────┼────────┤│28│飛殺│28瓶│含益達胺│3C080832│├──┼────┼───┼───────────┼────────┤│29│效興│83瓶│含拉草│3C080833│├──┼────┼───┼───────────┼────────┤│30│剋殺王│146包│含賽滅淨、達滅芬、派滅│3C080803│││││淨││├──┼────┼───┼───────────┼────────┤│31│花生專用│279瓶│含亞喜芬│3C080809│├──┼────┼───┼───────────┼────────┤│32│蜂粉│32包│含 賽滅寧 、馬拉松、加保│3C080802│││││扶││├──┼────┼───┼───────────┼────────┤│33│蜂粉│280包│含賽滅寧│3C080808│├──┼────┼───┼───────────┼────────┤│34│除菌寶│29瓶│含 百克敏 │3C080819│├──┼────┼───┼───────────┼────────┤│35│禾草除│120瓶│含快伏草│3C080840│├──┼────┼───┼───────────┼────────┤│36│剋露│94包│含亞滅培、達滅芬、殺蟲│3C080804│││││單││├──┼────┼───┼───────────┼────────┤│37│速豐│80瓶│含阿巴汀、因滅丁│3C080821│├──┼────┼───┼───────────┼────────┤│38│KM668│11瓶│含阿巴汀│3C080828│├──┼────┼───┼───────────┼────────┤│39│無標示農│9瓶│含賜諾特、賜諾殺│3C080811│││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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