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3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3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3958號債權人台灣三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駿殿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御花園管理委員會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函,經查系統該社區御花園管理委員會未有向本府申請成立報備記錄,尚無法釋明債權存在,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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