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40號反訴原告 洪國峰 反訴被告 周月雲 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 律師複代理人 廖永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請求分割共有物,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8萬元(以反訴原告主張系爭土地分割後取得之面積乘以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1600平方公尺×2800元=44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萬5352元,未據反訴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憲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書記官葉靜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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