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11號原告 江衍俊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 律師被告 鄭光宏
蕭貴賓 古耀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係指起訴時之市價而言。本件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即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即新台幣(下同)127,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3,75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僅得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為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書記官沈秀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