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19號原告 蘇德明 被告康合租賃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雅萍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54,962元(供擔保之桃園縣中壢市○○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574建號建物之價額為2,554,962元,低於債權額2,600,000元,故以擔保物之價額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3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