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09號原告 林正二 被告 林土水
張進弟 葉清正 鄭國祥 陳順來 潘阿蘭 劉秀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與被告等人間於民國96年11月8日至96年12月1日原告競選立法委員期間,原告委任被告林土水、張進弟、葉清正、鄭國祥擔任桃園競選總部顧問,委任被告陳順來、潘阿蘭擔任桃園競選總部委員、委任被告劉秀蘭擔任桃園競選總部財務之委任關係存在,其顯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因原告倘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故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關於被告林土水、張進弟、葉清正、鄭國祥、陳順來、潘阿蘭、劉秀蘭部分,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合計1,15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各該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書記官施春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