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2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2354號債權人宜誠登峰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曹維駿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邵芾棠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於聲請狀蓋管理委理會章及主任委員章,亦未提出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報備之證明文件、其他足以證明邵芾棠積欠管理費之釋明文件及釋明請求利率之依據。經本院民國107年6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於聲請狀補蓋管理委理會章及主任委員章,提出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報備(含管理委員會名稱、現任主任委員姓名)之證明文件、其他足以證明邵芾棠積欠管理費之釋明文件(如該社區區分所有權人繳納管理費之登記明細表)及釋明請求利率之依據(若無,請改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該裁定已於10
7年6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