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134號原告 賴景淇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添宏 間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及提出起訴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48,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世民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書記官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