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小字第2057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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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南小字第2057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12月8日下午2時16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桂美
書記官 謝安青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柒仟伍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五日起,逾期第一個月加計新台
幣壹佰伍拾元之違約金,逾期第二個月加計新台幣參佰元之違約
金,逾期第三個月至第六個月按月加計新台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謝安青
法 官張桂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書記官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