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保險簡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保險簡上字第1號上訴人戊○○
辛○○乙○○甲○○己○○丙○○庚○○被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七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謝靜雯
法官鄭詠仁法官劉傑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
書記官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