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緝字第6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易緝字第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緝字第6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九十六年度偵緝字第一二八九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之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死亡,此有被告戶籍謄本及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死亡證明書各一份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函送併辦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緝字第一○四、一○五號案件,因被告業經不受理判決在案,無從併辦,應退由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洪俊誠
法官高英賓法官戴博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林政佑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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