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1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1757號聲請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鼎邑企業有限公司、甲○○、丙○○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狀載相對人鼎邑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是否為其合法代理人(請提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簡易庭法官王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書記官徐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