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14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熊賢祺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乙○○之真正住所或居所。
二、被告乙○○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台中市○○街○○號莊敬樓1樓,電話:00000000
0、如被告乙○○行方不明並應依法向本院聲請公示送達。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冰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書記官黃惠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