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84號聲請人竑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龍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伍仟柒佰伍拾壹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96年度建字第54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建上易字第37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及第二審訴訟費用均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應為第一審之訴訟費用新台幣15,751元。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石慶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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