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4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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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4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9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民事庭法官魏式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書記官許瑞權┌──────────────────────────────────────────────────────┐│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4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 吳秀庭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台│96年4月15日│14,700元│AT0一六八七九│││0││東分行│││三│││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