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9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9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90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雅慧具保人葉士溢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士溢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葉士溢因被告鄭雅慧涉嫌偽造文書等案件,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被告鄭雅慧經傳拘無著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玉舜
法官陳世旻法官高明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佩珊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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