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勞訴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32號原告 謝龍洋 訴訟代理人 張永昌 律師被告信昌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正 訴訟代理人 楊宜樫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1年5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指定111年6月21日下午3時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
勞動法庭法官黃宣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
書記官吳紫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