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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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8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志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志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志宏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7年1月3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賴志宏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200012451號令修正公布施行,並自同年月25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本件受刑人賴志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與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經比較結果,因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修正前刑法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自屬不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新法之規定,判斷得否定其應執行刑。
三、查本案受刑人賴志宏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而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其餘附表編號2至3之罪,皆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前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賴志宏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見卷附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1月3日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林欽章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王譽澄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受刑人賴志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妨害自由│妨害自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2年8月││││││├──────┼──────────┼──────────┼──────────┤│犯罪日期│101.02.12│101.02.12│101.04.23~101.04.25││││││├──────┼──────────┼──────────┼──────────┤│偵查(自訴)│南投地檢101年度偵字│南投地檢101年度偵字│南投地檢101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第1552號等│第1552號等│第1552號等│├─┬────┼──────────┼──────────┼──────────┤│最│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實│案號│105年度訴緝字第37號│105年度訴緝字第37號│106年度上訴字第││審││││1040號││├────┼──────────┼──────────┼──────────┤││判決日期│106.05.11│106.05.11│106.09.05│││││││├─┼────┼──────────┼──────────┼──────────┤│確│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決│案號│105年度訴緝字第37號│105年度訴緝字第37號│106年度台上字第3671││││││號││├────┼──────────┼──────────┼──────────┤││判決確定│106.08.09│106.08.09│106.11.09│││日期││││├─┴────┼──────────┼──────────┼──────────┤│得易科、易服│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社勞否之案件│得社勞│不得社勞│不得社勞│├──────┼──────────┼──────────┼──────────┤│備註│南投地檢106年度執字│南投地檢106年度執更│南投地檢106年度執更│││第2425號│字第860號│字第8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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