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竹北交簡字第2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竹北交簡字第205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32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本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6條第2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應附繕本)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張林祐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明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