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4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455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銀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413號、112年度執字第13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銀龍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徐銀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3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436號、第1432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三、經查:㈠受刑人徐銀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又本件最先判決確定之罪為附表編號1至3(同一案),確定日期為民國111年2月9日,附表編號4至6所示各罪之犯罪日期均為上開判決確定日前所犯,其中,除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外,其餘附表所示之罪均屬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受刑人其就上開各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刑事執行意見狀附卷可佐,揆諸前揭說明,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程序上洵屬適法。
㈡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之法益侵害類型、犯罪手法
,編號1至3、5均為加重竊盜罪,編號6、4為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具相當程度之重複性,然考以各罪之犯罪時間,除編號1與編號2之罪間隔一日外,其各次行為相隔時間非短,且犯罪次數眾多,且各竊盜罪之態樣具有犯罪手段類似性,各罪之間又多與財產法益有所關連,顯非偶發性犯罪,可認受刑人對於法律所維持之財產秩序有明顯敵對意識,具有一定犯罪傾向,合併處罰時,無高度重複評價之虞,自應受較高之刑罰評價,以匡正其迭次違反刑罰規範之行為。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前雖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64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上開執行刑之裁定雖當然失效,惟本院定應執行之刑時,除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內部性界限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裁定所定刑度與附表編號5、6所示之宣告刑之總和)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外,亦應,並斟酌受刑人以上述刑事執行意見狀表示無意見等語,是經審酌本件對附表全體犯罪應予之整體非難評價程度,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末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是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附表編號5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自無庸為易科罰金之諭知;至於附表所示原判決宣告之沒收部分,仍應併予執行,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劉孟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書記官丁妤柔附表編號123罪名踰越牆垣竊盜罪踰越牆垣竊盜未遂罪踰越牆垣侵入住宅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10年2月12日110年2月13日110年2月21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1966號、第2125號、第2407號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1966號、第2125號、第2407號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1966號、第2125號、第240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原簡字第44號110年度原簡字第44號110年度原簡字第44號判決日期110年10月29日110年10月29日110年10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原簡字第44號110年度原簡字第44號110年度原簡字第44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2月9日111年2月9日111年2月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罪是是是備註編號1至4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64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1年2月編號456罪名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踰越牆垣安全設備竊盜罪行使偽造文書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10年1月17日110年3月26日110年9月20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緝字第394號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緝字第241號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緝字第24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花簡字第78號112年度易字第117號112年度訴字第69號判決日期111年9月29日112年5月30日112年5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花簡字第78號112年度易字第117號112年度訴字第69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1月16日112年7月4日112年5月3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罪是否是備註編號1至4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64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1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