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0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0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088號原告 曾慧欽 訴訟代理人 張簡宏斌 律師
林亭宇 律師被告 郭政憲
郭佳璋林貝如 即林貝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均在高雄市岡山區,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曾仁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書記官顏珊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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