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06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王惠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慶忠 律師即 陳信達 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1,8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25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75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書記官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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