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27號原告 邱戊己 法定代理人 邱正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耕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018,6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1,77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21,27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書記官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