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36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3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361號聲請人 毛美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23號公示催告,並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23號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6日公告在案。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12年1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曾仁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書記官顏珊姍附表:112年度除字第36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展新模具有限公司元大銀行永康分行112年2月28日282,500元AH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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